日前,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2008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700号) (以下简称通知),指定186家2008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悉,自2006年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获批后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扶持。
按照《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一是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是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三是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