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成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今天是: 2024-05-19 星期日
用户名:
密  码: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作者:京成会信会计师事务所 | 文章来源:行业网 | 浏览数次:2190 | 字体选择: ]

税委会【2009】6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71日起,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小麦、大米、大豆及其制粉,硫酸,钢丝等,共计31项产品。

  二、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矿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共计27项产品。同时,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包括工业用化肥)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旺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磷酸一铵、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

  四、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氟化工品,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共计29项产品。

  具体详见附件。

  

   附件: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调整表

 

〇〇九年六月十九



上一篇: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